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两次将案件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2月10日再次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在新都区新繁镇会展大道“欧洲城”门口路边、成都市新都区白云路路边、新都区高东路路边,多次盗窃他人柴油。2019年6月11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厂房处被我分局民警挡获归案,在其驾驶的车内查获盗窃所得的1020KG柴油。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认定代某某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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