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20时许,代某某到桐梓县**镇**服装(百货)店购买鞋底,趁店主去找补零钱时,将货架上的一个oppo牌的手机装入包内盗走。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1999元。现该手机已退还受害人,受害人予以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姚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鉴定文书;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发案后积极归还被盗财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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