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牟定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9月21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到同村吴某某家玩,代某某趁吴某某外出之机盗窃了吴某某摆放在桌子上的女式挎包内的现金3600元,案发后代某某归还了吴某某的现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发后代某某及时归还了盗窃的现金,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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