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园**区**号楼**单元**号,窃得中国**公司**分公司光纤熔接机1台后径直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并以盗窃自首为由,要求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送押到看守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单位职工曹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代某某盗窃价值4800元光纤熔接机1台。
2. 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代某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3.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实代某某主动到案,构成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光纤熔接机由扣押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