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4********,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苏木**村**组。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雅致乐汤汇”洗浴内,盗窃潘某某黑色苹果7PUL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被动全部退赃、未造成损失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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