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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汉族,大专文化,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和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开封市**集团兰考公司职工,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关镇刘庄街48号,现住河南省兰考县**镇祥奕景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雪侠,女,身份证号码41022519921113614x,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重报,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代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14.7万元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实际控制的河南朝阳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票面金额共计2379348.7元,税额共计404489.3元。代某某将虚开的二十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河南**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备认证并予以抵扣税款。

2017年8月份,兰考县国税局发现河南**商贸有限公司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开嫌疑,遂在税务系统对上述25份发票作失控处理,导致仅有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了税款,票面金额1194888.88元,税额203131.12元。目前折抵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补交。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所抵扣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补交、自愿认罪认罚,且系民营企业主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 3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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