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等八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六个月以上,没有成功兑现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前后,作为李某甲(另案处理)团队讲师利用微信对“中国外汇资金管理局38项目”进行宣传推广,该项目称如果每位会员交纳38元外汇税(报单款),2020年元旦前将得到108万安家费。代某某所在的李某甲团队共骗取739人交纳报单款人民币28082元,由团队统计白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转入王某甲(另案处理)账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内部止付。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龙井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侦破经过。
2、代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38元项目中报架构情况及其参与其他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情况。
3、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白某某、王某甲名下银行卡交易情况。
4、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代某某无犯罪记录。
二、勘验、检查笔录
1、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搜查代某某及其他同案犯住所情况。
2、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提取代某某及其他同案犯手机电子数据情况。
三、电子数据
龙井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提取的李某乙、吴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白某某、黄某某、代某某手机数据、王某甲、白某某电脑硬盘数据,以及龙井市公安局关于电子数据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涉及的各层级团队微信聊天情况、被不起诉人代某某2019年1月、2月、3月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情况,以及其在李某甲团队群中报单情况。
四、证人白虹证言证实:李某甲团队宣传推广“中国外汇资金管理局38项目”情况,其一共转给了王某甲人民28082元报单款。
五、被害人金某某、付某某等十八人陈述证实:金某某、付某某、孙某某等人于2019年11月至12月通过微信参与38元项目,有的人还给自己的家人报了单,其中苗某某、单某某是李某甲团队中的群主。
六、同案犯李某乙、吴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黄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李某乙接到自称“五叔”的人的电话,对方称有一个解冻“国民党将领李青山”老人资产的“中国外汇资金管理局38项目”,如果每位会员交纳38元外汇税(报单款)对资产进行解冻,2020年元旦前将得到108万安家费,之后李某乙接到对方发送的虚假工作证明、文件等,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组织吴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黄某某、代某某等人建立组织架构,利用微信对“中国外汇资金管理局38项目”进行宣传推广,代某某所在的李某甲团队共骗取739人交纳报单款人民币28082元。
七、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供述证实:2019年11月中旬,李某甲向代某某介绍38项目并让其参与,李某甲告诉代某某把她放在这个项目的组织架构里,让其担任讲师的职务,说当讲师到时候能给股权,给的钱比普通会员多,代某某就按李某甲的安排转发过白某某的收款二维码。代某某从2017年3月份左右开始参与民族大业,陆续一直在参加,所参与的项目都没有兑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且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刑罚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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