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0********,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06年起在南阳市**路**厂楼下经营*大药店**分店,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南阳市**路与**路交叉口**医院任医师,代某某介绍患者在张某某店里买药,双方熟识。
2019年4月份,谭某某因为牙周炎、牙髓炎在**医院代某某处就诊,牙齿治好后,谭某某要镶牙并提出用医保卡结帐,但镶牙不在医保报销范围,2019年5月份,代某某持谭某某的医保卡到张某某经营的**大药房**分店使用谭某某的医保卡刷卡套现,张某某收取套现金额7%的手续费,随后分9次套现15145元,张某某收取1145元“手续费”,并伪造购药单据走账,张某某通过其丈夫王某某的民生银行卡(账号:62262247********)将套现款14000元转至代某某的民生银行卡(账号:62262247********),代某某用该款作为谭某某的镶牙费用。侦查机关认定张某某、代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无非法证据。卷中证据证实,患者谭某某在**医院镶牙后,欲使用本人医保卡余额结账,因该诊所无医保系统接入,镶牙也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医院兼职医生代某某持谭某某医保卡在张某某经营的药店刷卡套现15145元,用于谭某某镶牙的费用,张某某收取手续费1145元。
我国的医保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查询,个人账户可支付以下费用:1、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诊、急诊医疗费用;2、用于本人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承担个人应付费用;5、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时由本人支付。医保卡的报销范围是只限于在指定医院因疾病和部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卡里的钱可用于指定药店买药和支付门急诊费用,但不属于报销范畴,只有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才可在医保统筹账户里报销医疗费用。医保卡里的钱属于参保人谭某某本人所有,张某某、代某某将其套现,并用于为参保人谭某某镶牙的行为,仅是违反了医保卡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其行为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代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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