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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诈骗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挖掘机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煤矿职工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解某某以每月租金75000元的价格租赁挖掘机一台,2018年4月份左右代某某到李某某、杨某甲所在的煤矿做土方剥离工作。2018年3月30日代某某以杨某甲为担保人向李某某借款70万元购买翻斗车,并口头协议以工程款进行抵顶。在代某某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杨某甲履行担保责任偿还借款后委托杨某乙将代某某在煤矿的挖掘机出售。解某某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由扣走挖掘机的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赔偿解某某的损失。

本院认为,代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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