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曾用名:代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专员,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顶新乡**村**组,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镇**号**组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11月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淘宝网向郭某某(另案处理)的“重庆社保落户专家”淘宝店支付佣金,将自己挂靠到贺某某(另案处理)的重庆顺坤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虚构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向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缴纳社保五险,从而骗取国家生育保险待遇和医疗费共计21065.07元。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侦支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障局退回生育保险待遇金和医疗费共计21065.07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淘宝聊天截图、淘宝转账截图、社保缴费记录、出院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门诊(住院)费用个人结算表、银行交易明细、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贺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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