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隆昌县**乡**街**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开始,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对缘APP软件平台认识该平台主播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后相互添加微信好友,并发展成为朋友关系。2020年3月18日开始,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先后以生病、动气胸手术、到乐清找被害人等为由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至4月26日止,共骗取被害人10608元。
2020年5月14曰9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重庆市蔡江至尧龙山的客车上被抓获。案发后代某某的家属已经退回被害人刘某某16000元,刘某某谅解被不起诉人代某某。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初犯,已全额退赃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依法没收其作案用的手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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