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758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5********,汉族,高中肄业,住海宁市**镇**村**乡**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5日,被害人代某某在闲鱼网上发布卖摩托车的消息,以交定金为由让被害人韩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后被害人代某某将5000元据为己有,并删除被害人韩某某的微信。
2、2020年8月16日,被害人代某某通过在闲鱼网上发布卖摩托车的虚假消息,以交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定金3900元。
案发后,被害人代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害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认某某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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