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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诈骗罪)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岚山区**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8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9月16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10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份,在**街道**庄**村的拆迁评估工作中,陈某某让丁某(已起诉)给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房屋虚增附属设施,多获得赔偿,并承诺给丁某好处费。丁某帮着代某某虚增了211455元的附属设施,让代某某多获得了赔偿款211455元的拆迁赔偿。作为感谢,代某某通过陈某某送给丁某10000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代世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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