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39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毒,于2015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抢劫罪,于2007 年11 月23 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0日至9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5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坟**号附近路边以9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某(男,35岁,北京市海淀区人)贩卖冰毒0.62克,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客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3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