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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贷款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2020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肖某某(已起诉)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内,以伪造工作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方式,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等十余名社会人员骗领汽车分期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88.8万元。截止2020年11月11日,尚有汽车分期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65万余元未归还。期间,代某某向肖某某提供身份信息,经肖某某操作骗领汽车分期贷款本金人民币14.6万元,其实际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自动投案,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清算金额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任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系从犯、退赔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人民币9000元随被告人肖某某等人贷款诈骗一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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