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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庄**号,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徐圩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宝兵,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徐圩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8时左右,在徐圩新区**农场**路与**路交界口**路西处进行电缆井八角井盖安装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明知施工现场上方有高压线,仍然过于自信,违规进行吊装施工作业,致使工人汪某某(男,51岁)触电死亡。经鉴定,汪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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