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于2009年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麒麟区**街道**村委**村小组大凹子处占用林地采砂。经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某占用的林地面积为7907m2(11.86亩),全部为商品林面积7907m2(11.86亩),地类为乔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杯,林种为一般用材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现场采砂,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物被毁坏。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承诺恢复种植,具备自首情节,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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