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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乌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住巴拉嘎尔高勒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1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乌珠穆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乌珠穆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西乌珠穆沁旗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未经过西乌旗林业和草原局的审批下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19年11月7日,聘请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工作站,对林地进行了西安航勘查鉴定,2019年12月27日,西乌珠穆沁旗森林公安局收到西乌旗林业工作站《关于对代某某林地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书》现场为未成林造林地、树种为云杉,面积为8.3亩。并确定该区域前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将代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转为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予以立案,西乌旗森林公安局2020年1月2日,立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侦查。2020年4月10日,西乌旗森林公安局聘请内蒙古蒙戈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犯罪嫌疑人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林地面积、蓄积、林种、土地类型进行鉴定,经鉴定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林地面积9.39亩,采伐林木蓄积0立方米,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林种为防风固沙林。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只是改变了该林地的林种,没有达到改变农用地用途性质或实质性的毁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事实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规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三条规定,代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代某某不起诉。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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