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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6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草尾镇**渔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2019年6月2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与债权人李某某存在经济纠纷。由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无法偿还李某某的债务。2013年7月2日,李某某到沅江市人民法院请求查封位于沅江市**镇**村**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号为101、102、103、104、105及201号共六套房产。同日,法院同意了李某某的申请,并查封了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所有的**米业下的六套房产。2013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明知**米业所有的上述六套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将上述六套房屋办理他项权证在熊某某的名下,导致判决无法正常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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