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镇朝阳**组,职业渔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明知洞庭湖水域为禁渔区、禁渔期,仍于2020年6月8日下午18时许使用丝网和地笼网到东洞庭湖钱粮湖镇古月湖段水域非法捕鱼。6月9日凌晨4时许,代某某收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查明,代某某共捕获渔获物40.8斤,其中用地笼网捕获渔获物9.3斤。
本院认为,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酌定从轻情节,且其在案发后主动参加防汛抢险工作,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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