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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思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在禁渔期内在乌江流域支流六池河使用渔船将渔网安置在思南县河坡村河坡大桥河段进行非法捕捞,次日8时许,代某某收取渔网,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公安机关现场清点称量,代某某捕捞渔获物21尾,共计1.15公斤,经思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代某某用于捕捞的渔网属于违法捕捞工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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