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代某某、杨卫林二人相约带着电鱼设备一起到盘州市**村岔河内电鱼,二人正在电鱼过程中被盘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当成缴获二人非法捕捞的鲫鱼19条、用于电鱼的设备一套。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电鱼设备一套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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