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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经营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890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室,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用一辆黄色面包车(车牌号码:皖F*****)私自改装后(把后排座椅卸掉后,安装铁质油罐和加油机),以每升5元或5.1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汽油后,代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凌云工业园的院子内,以每升5.6元或5.7元的价格非法销售他人劣质汽油累计金额达5470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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