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91963********,汉族,高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10月23日,代某某非法从桑植县老百姓手里收购王锦蛇、乌梢蛇后卖给尚某某,交易次数达17次,交易金额达人民币101896元。

2019年12月13日,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7日,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暂扣代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暂扣的代某某违法所得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