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市院要求暂缓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商某某、童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查封、扣押、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非法经营汽油,非法经营数额68421.2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移送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局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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