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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云南省鲁甸县人,原住鲁甸县********,现住蒙自市****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包庇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本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4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个旧市公安局在侦查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孔某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期间,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积极向律师打听孔某某涉案案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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