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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甲,曾用名代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0294****。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时25分,被不起诉人代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水榭花都小区停车场出口处,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抓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4mg/100ml,后将其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代某甲驾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114.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代某甲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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