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代某甲(曾用名代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余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6日、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28日)。
余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6日至3月14日期间,代某甲在王某某到其家里玩耍期间,叫王某某给自己交话费的过程中获取王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后多次秘密将王某某微信所绑定的两张银行卡内的共计1726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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