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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诈骗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3********,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村**组,现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1日,犯罪嫌疑人代某甲得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联合签发“关于印发《引导市江北城区征地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可享受的安置资格面积内按400元/m2的标准对拆迁对象给予购房安置奖励的政策。代某甲在明知不符合申领规定的情况下,仍到打印社要求以软件修改原件信息的方式,将其儿子代某乙于2014年1月19日购买的“**西城**栋**房”的购房合同时间改为“2015年1月19日”,后将修改伪造的相关资料按程序提交申报,于同年8月25日骗得购房奖励金人民币36184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代某甲于2019年5月17日将骗得的钱款全部退还,并于2019年12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主动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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