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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令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65

被不起诉人令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省遵义市汇川区********号,住遵义市****学院宿舍,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令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令某某受万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负责招聘“兼职人员”到万某某指定的电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实名制手机卡。2019年7月18日之前令某某负责招聘“兼职人员”,然后让“何恩博”带“兼职人员”去注册办理手机卡。2019年7月18日后,由令某某负责招聘和带“兼职人员”去注册实名手机卡。令某某确认以每张卡15元的价钱总共向“兼职人员”收购手机卡1153张,并以每张卡25元的价格转给了万某某。令某某收到万某某转账款项总共27782元,减去“兼职人员”和“代理人员”的费用成本后,令某某获利5035元。

被不起诉人令某某与万某某王某某、汤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具有严密架构,由万某某招聘带领兼职人员办理实名注册手机卡,或向所雇佣的杨某某、令某某等人收购“兼职人员”实名注册的手机卡,然后通过王某某联系“客户”出售手机卡。其中有3张手机卡流入诈骗人员手中,经核实由该条链贩卖出去的实名制手机卡189********、189********号码涉及电信诈骗案3宗,涉案金额16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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