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50号
被不起诉人令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3********,*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北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20日20时54分,被不起诉人令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蓝色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渭南高新区北区辛市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辛市街道西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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