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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令某某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检二组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令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栋**单元**楼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令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红梅路菜市时,趁被害者杜某某在车上睡觉之机,令某某将杜某某的一部紫色OPPOR15牌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窃走。案发后,被盗窃的手机已追缴返还被害人杜某某,令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杜某某的书面谅解。

案发后,2019年5月22日,令某某被公安机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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