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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仪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66********,汉族,高中文化,党员,乌兰浩特市**厂电工(退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许,被不起诉人仪某某酒后驾驶蒙FY****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路与**街交叉路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仪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98.0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仪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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