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仰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集团蔚州矿业公司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仰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蔚县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某与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2016)冀0726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判决“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归刘某某所有”,仰某某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冀07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向仰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腾清”,被执行人未履行。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公告,责令仰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前迁出蔚县蔚州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被执行人仰某某到期未迁出该房屋,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履行。
案发后仰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将**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主动腾清。到案后仰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仰晓利取得当事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蔚县法院执行通知书、申请书、蔚县人民法院公告、收入证明、协助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仰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仰某某案发后履行了法院判决,取得当事人刘某某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仰某某不起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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