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204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00时32分,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在明知同案人于某某(已判决)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放任于某某驾驶仲某某管理下的粤AR****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出盈翠路南6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同案人于承益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仲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