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485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驾驶赣A*****小汽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朱桥东路由东往西行驶,交警将其拦下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现场吹气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交警将仲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仲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9.07mg/100ml。
本院认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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