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52分许,仲某某驾驶川HY8**号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磨沟沿牛肉面馆门口时被,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仲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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