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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仲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仲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河南省禹州市人,住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听取了仲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5时50分许,仲某某驾驶豫K*****号小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河镇褚河大桥路段时被禹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3.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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