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3月5日释放。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 10月15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下,仍然根据宋某某(另案,已经提起公诉)安排下办理手机卡80余张,供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非法获利1500余元。现查明,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名下的电话卡涉案电信诈骗案件4起,涉案金额6.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是否为三个犯罪对象提供服务仍未查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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