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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仲某某开设赌场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室。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下午,张某甲与葛某某(另案处理)商量通过开设赌局方式抽头牟利,后张某甲通过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将仲某某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室房间作为赌博场所,并答应给仲某某场地使用费。当晚22时许,董某某、张某乙、胡某某等20余名参赌人员应邀至上述场所使用牌九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在赌场负责抽头。23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场,查获赌资约10万元元,抽头渔利约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胡某某、张某丙、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张某丁、张某戍、董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路某某、葛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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