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李佳和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在沭阳县**镇**村**组周某某家后面路上,因两家地界种树问题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仲某某脚踢周某某腰部,致周某某腰部受伤,伤后腰椎CT片及MRI检查显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未达1/3。经鉴定,周某某腰部损伤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在刑事立案前同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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