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住紫阳县**镇**村**组。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汉阴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7日、7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8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2日,后于2015年11月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种类,提供网络借贷居间撮合信息服务,网站名称:**网。2015年9月1日北京**公司与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签署《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协议》,授权**公司作为**运营中心负责**地区具体业务运营和管理。2015年12月17日**公司与汉阴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郭某某签署合作协议、担保函,授权**公司作为**网汉阴县运营中心通过**网平台在所辖区域内开展加盟乡镇体验店及发展借贷撮合业务,负责辖区借、贷客户的开发和管理、平台宣传与推广,对辖区逾期债权进行收购,为区域内通过**网平台借款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3月陕西区域**相关业务运营由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
2015年12月仲某某进入**网汉阴县运营中心工作,该中心向北京**公司为仲某某申请风控工作牌(编号A0915AKS-F**),仲某某以**网汉阴县运营中心风控工作人员身份进行风控家访、催收等工作。2016年11月**公司在**区域设立体验店,仲某某担任该体验店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在**区域的网络借贷业务管理。自2016年8至2018年12月,**网平台借款人喻某某、罗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等人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交给仲某某共计191771.5元,用于归还“**”公司借款。仲某某收款后将其中53506.03元归还至**网平台,将剩余款项中103838.66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出借给他人或个人消费等,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仲某某家属向侦查机关退交七万元人民币,仲某某表示愿意退赔给被害单位,“**”公司对其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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