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甲,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4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街**号**室。被不起诉人仲某甲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仲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仲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仲某甲在南京**雕刻中心,刻制福建**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财务专用章1枚。在福建**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京分公司)**产业园项目部施工期间,仲某甲使用该财务专用章与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财务结算。仲某甲于2012年12月5日向胡某某借款人民币80万;于2013年4月18日向严某某借款人民币150万;于2013年6月18日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于2013年8月5日向仲某乙借款人民币50万,并向胡某某、严某某、李某某、仲某乙等人出具借条,在借条上注明该借款均用于**产业园项目部,上盖有其刻制的福建**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财务专用章。根据目前证据,认定仲某甲伪造福建**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8年12月4日,严某某、胡某某、李某某、仲某乙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福建**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福建**有限公司、仲某甲偿还借款及利息。
2019年5月15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因该院受理的严某某、胡某某、李某某、仲某乙诉被告福建**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福建**有限公司、仲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私刻福建**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用于经济犯罪的嫌疑,故将该线索移送给南京市浦口分局,该分局于2019年7月1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仲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甲不起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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