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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仲某甲妨害公务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交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仲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于 2020年9月30日移送我院,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中午12时许,西坝派出所民警周某某带领辅警孙某某在淮阴区人民医院急诊室门口处警过程中,张某甲酒后途经处警现场随意干扰民警处警,辅警孙某某对张某甲的行为予以制止,孙某某与张某甲发生争执,随后张某乙、沈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因张某甲声称孙某某先开口对其进行辱骂,张某乙、沈某某等人随即对辅警孙某某进行辱骂,民警周某某当场制止未果,此时,被不起诉人仲某甲赶到现场,并用手推搡辅警孙某某,仲某乙、张某丙相继赶到现场并持续纠缠处警民警周某某及辅警孙某某,处警民警周某某当场要求张某甲至派出所配合调查时遭到张某丙等人的阻挠,民警周某某遂请求所里警力支援,增援民警冯某某、唐某某赶到现场了解情况之后依法爱对仲某甲等人进行传唤时,仲某甲拒绝接受传唤,张某丙、张某甲、仲某乙、仲某甲、沈某某、张某乙等人暴力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期间,张某丙致辅警孙某某受伤,经淮安市淮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辅警孙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仲某甲人妨碍公务的行为,造成大量群众为围观,导致淮阴区人民医院门前交通堵塞。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仲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年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淮阴分局执法记录视频;

5.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仲某甲暴力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甲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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