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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仵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86********,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仵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D**U白色胜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杨陵区新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桥路与神农路什字北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醇值为164.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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