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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青岛市崂山区**庄**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庄**村**庄**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仵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23时46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崂山区孙家下庄村间路南向北行驶至**路**村河孙刘桥桥头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仵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1月6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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