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租住湖北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9**9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竹溪县**镇**大道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民警将仵某某带至竹溪县中医院抽血并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仵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6.6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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