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水检刑不诉〔2023〕3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71983********,**,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街道办**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10日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27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陕U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下梁街道从南往北向柞水县城方向行驶,行至石镇街道临河路200米处,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查获。经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浓度为187mg/100ml,后将其带至柞水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6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6mg/ml,根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座谈会议纪要》第五条(十)项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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