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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丙,男性,1965年4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5********,汉族,高中文化,南充市**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付**组**号,现住陈寿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丙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南充市双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某甲、李某某、任某乙(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庆**公司),招聘被不起诉人任某丙作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借款项目考察及管理等。2012年以来,顺庆**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通过户外广告牌、业务员派发单页宣传资料、公司门口LED显示屏播放、集资群众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以博泰国际、帝和御景等借款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以3%至5%不等的月息,出借给各借款项目,从中赚取中介费、咨询费等。

2013年,顺庆**公司与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庆**公司)股东李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协商决定,顺庆宏伟公司入股顺庆**公司,占股15.74%,由自然人任某丁代持,委派被不起诉人任某丙到**公司参与管理,代行顺庆**公司的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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