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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乙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乙,男,生于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现住陇西县**镇**小区,无前科。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乙、任某甲、张某某、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乙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罗某甲有不当关系,在电话中和被害人发生争执。晚21时许,被害人打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相约当晚在被不起诉人经营的**水果店商量解决问题。晚23时许,被害人罗某甲坐出租车来到陇西县**镇**学校对面**店门口,首先与蹇某某发生争吵,被任某乙和前来劝解的罗某乙(被害人哥哥)劝开。任某乙、罗某乙、罗某甲三人见店门口朋友多,于是向一旁**幼儿园方向边走边商量,在**店门口罗某甲和任某乙发生争吵,罗某甲在任某乙头部一拳,相互撕打,跟随的任某甲见状,手持钢丝锁在被害人罗某甲头面部击打,被不起诉人任某乙、蹇某某、张某某对倒地的罗某甲脚踢拳打,罗某乙上前劝架时,被不起诉任某乙等四人又对其实施殴打,后被双方人员劝开。罗某甲、罗某乙起身后再次来到水果店门口,与景某某又相互撕打,景某某被打伤,罗某甲到水果店后将一台电子收银机摔坏。当晚罗某甲、罗某乙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罗某甲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罗某乙为轻微伤;任某乙、景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收银机损坏估价406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任某乙赔偿罗某甲、罗某乙医疗费等共计2.5万元,并取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丝锁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

3.证人黄某某、金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罗某甲陈述;

5.被不起诉人任某乙、任某甲、张某某、蹇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再无其他严重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乙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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